世界自然保護聯盟規則體系對我國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啟示
3. 重視內陸水域保護,落實保護管理承諾。內陸水域生態系統只占了整個地球面積的很小部分,但其生物群落及棲息地卻可能受到人類活動最嚴重的影響和威脅。政府和保護區已經達成與海洋及陸地區域對等保護內陸水域的物種及棲息地的承諾,但是這些承諾還有待全面落實。內陸水域的管理應當與其他所有相關保護地的管理一同考慮。
4. 正視自然圣地的雙重價值,鼓勵列入保護地體系。符合國家及國際關于保護地概念的自然圣地(Sacred natural sites)可以被視為保護地體系的合法組成部分,并可被列入IUCN保護地的任何一個類別。保護地的文化和精神價值應該被更好地反映在目前類別體系的未被列入或未被充分承認的整個范圍之中。
確立程序須民主科學,報告基本信息以便核查
1. 依照保護地分類原則,多方參與,民主評定。一個良好的確定類別的評估過程應當讓主要利益相關者及保護地的管理機構參與進來,并且需要考慮到最佳可得的自然及社會科學因素。IUCN對保護地管理分類的方法是基于責任、利害相關者及擔保等一系列因素而確立的。
2. 報告保護地基本信息,建立核查系統。一旦類別按照相應的分配原則及程序得以確定,政府就會被要求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世界保護監測中心(WCMC)報告,以使信息能夠被WDPA及聯合國保護地名錄所收錄。報告是自愿的,但是聯合國的諸多決議及政策都有所要求,尤其是最近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在保護地方面的項目最多。同樣地,WCMC也有義務確保這些信息被快速而準確地轉化到數據庫之中。此外,IUCN亦在考慮建立一個旨在檢查分類的認證或核查系統,以檢驗管理的有效性,為所有者或管理者提供有用的檢驗標準。
確立主要治理模式,遵循基本管理原則
1. 確立主要治理模式并評估其有效性。1994年版的指南,認為通常由最高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對國家公園行使管轄權(IUCN,1994)。而2008及2013年的指南卻未予以強制,國家公園可以由政府機關、(非政府組織)當地社區、原住民及個人(或其聯合)所有或者直接管理。可見,在尊重各國法律制度的基礎上,IUCN對于國家公園的所有權、管理權及經營權逐漸走向中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治理模式與保護地的分類及保護地所有權并沒有直接關系,還是要根據各國的具體制度設計及法律規定來進行甄別。但是針對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評估,IUCN給出了一些可以參考的要素。
2. 不同管理活動應遵循的原則。并非所有的保護地都是采用同一種方式進行管理,而應當基于該保護地的不同機會及保護壓力進行權衡,從而做出選擇。以下是11項需要考慮的相關原則:(1)從物種及生態系統的生態需求出發;(2)對物種或者生態系統價值的威脅;(3)保護地的管理目標、現存被推薦的國際名稱及為保護景觀、國家及全球生物多樣性的努力;(4)一國分配及復審管理類別過程的發展及實施;(5)自然性、生態系統的功能及物種的生存能力無損;(6)在分類時考慮到路景和海景;(7)對利害相關人有重大影響;(8)在分類時考慮管理有效性;(9)更加嚴格的管理類別并非總是更好的;(10)使用類別作為保護地內的規劃工具;(11)多樣化類別組合能夠帶來的社會利好。
編輯:wangying